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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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