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营业执照;

发行章程;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