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财务报告;
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筹集资金的用途;
效益预测;
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债券的利率;
债券总面额;
还本付息方式;
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财务报告;
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筹集资金的用途;
效益预测;
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债券的利率;
债券总面额;
还本付息方式;
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