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编制实例文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例文档中报告企业的标识符(Identifier)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Scheme属性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域名http://www.saic.gov.cn/。
具体企业名称或具体日期不应出现在除域项目类型(domainItemType)数据类型以外的元素名称中。
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上下文。
维度上下文统一使用场景信息(Scenario),而不采用分段信息(Segment)。
实例文档不能包含未使用的计量单位。
百分比数字的标记不得包含百分号,而应当以小数的形式来表示。例如,20%应表示为0.2。
对于比例数据的披露,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具有相同单位,则应当以百分比类型(percentItem)元素进行标记;如该比例的分子和分母的单位不同,应当以纯数类型(pureItem)元素或元/每股类型(pershareItem)进行标记。
域成员与行项目元素不能混用,例如域成员元素“存货〔member〕”不能作为行项目元素“存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