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例文档的标记信息应当准确反映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
实例文档中不能包含财务报告中未披露的内容。
对于财务报告中的脚注,应当在实例文档中使用脚注(Footnote)元素进行整体标记,脚注中包含的金额等内容不再单独提取元素。
实例文档中标记的数值应当是原始数据,金额应以元为单位。
页眉或者页脚的信息,如单位名称、页码等,不在实例文档中披露。
实例文档不能对同一披露项目进行重复标记,标记事项必须拥有唯一的元素、上下文、单位(Unit)和语言(Lang)属性。
不能为了解决计算关系的错误而在实例文档中增加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