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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第十八条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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