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2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