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
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二)至(五)和(十)的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