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