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