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