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六条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