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在本准则第七十三条(二)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企业是否有意图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之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应当披露终止确认的事实,终止确认时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企业是否有意图处置以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之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应当披露终止确认的事实,终止确认时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和所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