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的,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

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总额和本期变动额的调节表;

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