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对于每类套期类型,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
套期工具的账面价值,其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分别单独列示;
包含套期工具的资产负债表列示项目;
本期用作确认套期无效部分基础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或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