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如果在套期关系中出现导致套期无效部分的其他来源,也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相关来源及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