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即终止及重新开始)套期关系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披露本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信息,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企业基本风险管理策略与该套期关系相关的信息;
企业如何通过运用套期会计以及指定特定的套期关系来反映其风险管理策略;
企业重设套期关系的频率。
在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频繁变更而导致企业频繁地重设套期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的套期关系数量并不代表本期内的正常数量,企业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以及该数量不具代表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