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