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六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