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五条 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