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