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 第九十九条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 第一百条 本章所述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与第三方…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以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