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关于套期会计的信息:
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