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

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

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

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