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第十六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七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十八条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 第十九条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或发行方不再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的满足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