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或发行方不再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以重分类日该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

按照本章规定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自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且发行方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之日起,发行方应当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工具,以重分类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