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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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