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