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