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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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