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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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