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