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财务费用;
投资损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存货;
经营性应收项目;
经营性应付项目。
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财务费用;
投资损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存货;
经营性应收项目;
经营性应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