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待摊费用;

预提费用;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财务费用;

投资损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存货;

经营性应收项目;

经营性应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