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