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编报企业的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人民币金额单位。

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