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