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