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企业可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且一致应用于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计算。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