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节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其签发的保险合同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应当假设初始确认时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内不存在亏损合同,该假设与相关事实和情况不符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企业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合同组内各项合同初始确认时的责任期均不超过一年的,可以选择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企业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合同组时,初始确认时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已收保费减去初始确认时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根据本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选择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第五十四条 合同组内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对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存在亏损时,企业应当将该日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超过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三条确定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当期保…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企业可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根据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