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计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存在亏损时,企业应当将该日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超过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三条确定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