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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计量

第三节 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企业应当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组在后续计量时发生亏损的,企业应当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应当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下列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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