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应当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下列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
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不得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不得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