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基于非金融项目未来使用情况等形成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股份支付等形成的权利或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生产商、经销商和零售商提供的余值担保,以及租赁合同中由承租方提供的余值担保,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财务担保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企业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基于单项合同选择适用本准则或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定价时未单独评估和反映单一保单持有人的保险风险,合同条款中除保险保障服务以外的部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