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
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
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本准则。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