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已签发或预计签发的合同组而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对应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