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签发的合同组:
责任期开始日;
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
发生亏损时。
合同组合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时点要求时,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责任期,是指企业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期间。
责任期开始日;
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
发生亏损时。
合同组合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时点要求时,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责任期,是指企业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