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二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第七条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八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第九条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本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十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 第十一条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