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十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十条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