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六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