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